深圳市宝安区民办教育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本着自收自支,独立核算,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二条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开辟的原则,合理组织资金来源。经费收入主要包括:
(一)个人或单位缴纳的年度会费;
(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资助;
(三)协会接受社会各界或协会各理事单位提供捐助;
(四)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出版刊物、资料等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实体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收取会费的标准:单位会员会费每年10000元,个人会员会费每年 100 元。
第四条 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违背协会宗旨和有损国家利益。协会开展重大活动需要有关单位资助时,应遵循自愿原则。
第五条 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应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办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节约量力、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上年度收支是当年预算的基础,年度财务预算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年度财务决算由常务理事会审核;财务单独立户,独立核算,设专人管理;
第七条 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一)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等各种会议的费用;
(二)协会专职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费用及办公费用;
(三)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及购置有关资料的费用;
(四)开展有关民办教育法规宣传、理论研讨、业务培训的费用;
(五)组织有关评比、表彰先进的费用;
(六)组织参观学习、交流、考察及交往活动的费用;
(七)与协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八条 报销要求及审批权限:
(一)协会日常或会议开支,需要在开支后一个月内及时报账,如有特殊原因的,须及时说明。报账的发票必须是正规的发票,须注有有效日期和发票抬头,抬头必须是“深圳市宝安区民办教育协会”。报销的原始单据要以合法有效的票据为准,会计人员要检查票据的合法性,会计人员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二)日常办公开支、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在20000元以内的开支由会长审批;超过20000元以上的开支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每年年终结算后不接受上一年度的发票报账。
第四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称为固定资产。
(一)加强对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每年全面清查不少于一次,对固定资产的变卖、转移、盘亏、毁损要查明原因。
(二)必须专人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进行反映。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财务监督
第十条 财务公开制度:
(一)准确及时编制财务报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的财务报表报送本会会长及业务主管部门。
(二)每季度的财务收支应向会员公布,公开方式为:在协会办公地点出示明细账目以备会员查询。
(三)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如实反映情况。
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委托会(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汇算清缴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制度:
(一)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执行并严格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二)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算账、报账、记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三)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务资料档案。
(四)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
(五)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业务主管单位应对账目进行审计,并将会计凭证账目、款项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员移交清楚。
(六)出纳员负责办理本会的一切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做到账目与现金、银行数额相符。
第十二条 财务监督制度:
(一)推选成立由7名理事组成的财务监督小组,每年改选一次。小组成员可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名、副会长单位推荐、5名以上理事联名推荐产生。
(二)财务监督小组每季度审核财务收支情况,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向全体会员通报。
(三)财务监督小组对存在的问题有权责成相关人员整改,整改情况应向会员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4 年11 月29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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