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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Display window

协会章程Information


深圳市宝安区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区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成立本会。本会名称为“深圳市宝安区民办教育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以发展民办教育为主的非营利性的地方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宝安区有志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教育工作者,结合宝安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点,本着“研究、探索、服务”的原则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为促进宝安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建立宝安特色的民办教育,创建宝安教育强区,实现新时期宝安教育的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宝安区民政局,业务上接受宝安区教育局的指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股份合作公司2号办公楼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法令;

(二)研究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为宝安区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和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三)开展宝安区民办教育研究成果和民办教育改革实验成果推广与交流活动;

(四)考察国内外民办教育状况,加强与国内外的民办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承办区域性与全国性的民办教育学术研讨会;

(六)出版学术性杂志或专刊;

(七)努力维护会员单位依法办学的合法权益。研究和制定协会公约,解决会员单位间的纠纷、困难和问题等,发挥行业协会管理的作用;

(八)利用协会的优势,举办非营利的各种教育机构;

(九)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十)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愿意参与民办教育研究和民办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民办教育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要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含1/2,下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参会、执权,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可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按照深圳市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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